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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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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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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任期為一年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置委員二十四人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