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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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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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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主管人員考核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初任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專人負責指導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