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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行政專業倫理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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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專業倫理 指某一專業領域人員(如:醫師、律師、教師、法官、工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所應該遵循的道德規範和責任。在任何專業領域中,如果專業自主性愈高,而且影響社會大眾福祉愈大,則對於專業自律要求愈強。其目的在於以確保服務水準、增進社會福祉和贏得大眾信賴。(吳清山、林天祐) 一、具有客觀性的可能 有學者就主張,客觀的倫理推論是可能的,並且對於教育人員而言是很重要的。所以倫理的決定並非是個人偏好的事務。但作一個倫理的決定若能以善的理由為基礎,則即使這樣的決定有違某些人的偏好,仍然可以被接受。倫理的情境通常都需要在複雜與不明確的情況下,作棘手的選擇。其實,有時很難確認是否做了好的決定,但如果是心胸開放且是講理的人,有時也必須改變自己的心意。道德的推理有一道德的特質,這個特質有助於我們做更好更合理的道德決定。(Strike .Haller & Soltis ,1988)。這意味著倫理推理其實仍然是具有客觀性的可能。 二、以公平正義為主要目標 教育行政人員該做的事務其目標不應只是最能變通或最少麻煩的,而應是公平和正義。道德議題通常會有如「正確的」、「應該的」、「正義的」、「公平的」等字眼,這其中牽涉我們對他人的責任與義務,構成我們對他人公平與正義的對待,以及我們每個人有什麼樣的權利;這些都以公平正義為目標。 三、同時涉及事實與價值層面 有些道德的問題無法靠事實來解決,事實可能與道德問題的決定有關聯,但作道德決定只依靠事實是不夠的。所以,仍然需要一些道德的原則,如公平和權力,來協助做決定。因此,教育行政專業的決定或判斷,多少都會涉及到事實與價值面,有時透過事實的協助有利於價值判斷;有時進行價值判斷,也必須顧及社會公半性,諸如權力運用的合理性與適當性。 四、經常陷入道德兩難的情境 教育行政的倫理決定中,常會陷入道德兩難的情境(dilemma),主要是因為有道德情感的衝突,也就是說同時訴諸兩個可欲的道德原則:例如,一方面想兼顧公平的原則,另一方面又考慮某些人的權利。這增加了教育行政人員決定的困難,但同時也考驗在選擇方案時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規範與效用。有時領導者在兩難情境的抉擇時,必須合乎道德方式運用其權威來協助做決定。(Greenfield, 1991;Lashway, 1996; Strike,Haller & Soltis , 1988) 綜觀上述四項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本質可知,在教育行政中涉及價值的因素充滿了主觀性、不確定性、相對性或相互的衝突性。但依據各面向的本質可知,只要方法目標得當,仍然可以追求價值判斷的客觀性,且必須以公平正義為目標和理想,並兼顧事實與價值層面與在眾多可欲價值中做最合理的抉擇。根據對本質的認識,教育行政專業倫理應該更追求主觀中仍具客觀的推理,顧及所有人的權益,符合正義公平的目標,同時顧及事實層面與價值層面,以做更周延的倫理決定,並且運用多向度的方法在眾多的價值中選擇最合理的價值。(林清山、黃旭鈞,民88)   (A)教育行政專業倫理的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是一種價值判斷不牽涉事實 (B)具有客觀公平性 (C)常陷入道德兩難 (D)以公平正義為目標【98金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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