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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改投&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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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條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                      改寄之郵件,除國際出口郵件另依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辦理外,應分別依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 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 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二、 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國內代收貨價包裹,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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