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新聞紙、雜誌之成立條件
『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 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關鍵字:
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
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
新聞紙、
郵件處理規則、
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
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