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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新聞紙、雜誌之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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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 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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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新聞紙郵件處理規則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