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法、性平法修正 立院三讀 2010年5月5日 00:44 修正的緣由,是基於「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已成為全球共識及世界各國施政重點,我國也於96年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符合對性別多元與差異理解,避免性別刻板化疑慮。 一、家庭教育法係於92年2月6日公布施行,其中第2條係定義「家庭教育」及其範圍,包含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本次修正內容係將兩性教育修正為性別教育。 原文網址: http://www.nownews.com/2010/05/05/301-2599530.htm#ixzz1RWOYpfGj 原文網址: http://www.nownews.com/2010/05/05/301-2599530.htm#ixzz1RWOHHPnk
關鍵字:
家庭教育法、
性別主流化、
性別工作平等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別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