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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專用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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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六節 專用信箱及專用信袋 第一百八十九條   各地郵局為方便客戶收領郵件,設有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備供租用。 第 一百九十 條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一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 , 起租或停租時不滿一季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項,應扣除本季已租用    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第一百九十二條   每一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租用人持有之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 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申請製發新鑰匙者,應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 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遺失之鑰匙退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之租用人,應填具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二份留存郵局備查。 租用人於租用期間,有任何申請事項,應憑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名或蓋章為之。 第一百九十四條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二、掛號郵件,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 前項郵件,係限時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第一百九十五條  前條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於領取時,其收據上應蓋用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印鑑。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第一百九十六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租用人預付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契約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 第一百九十七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之申請、使用及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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