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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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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從原本二級二審改成三級二審原因  是為了便利民眾訴訟  使某些原本由地方法院審判的公法爭議事件(例如交通裁決事件)   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審判裡 始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    行政訴訟法  三級二審   所謂三級  就是有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負責審理行政訴訟事件   二審是說  簡易訴訟程序與交通裁決程序第一審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第二審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也是最終審的法院      通常訴訟程序  還是維持原來 第一審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第2審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也是最終審    民刑訴訟原則上就是三級三審   例外有三級二審情形  例如  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的訴訟 第一審 高等法院管轄  第二審 最高法院管轄   級應該是說法院分出來的層級個別處理相關的訴訟  如上面的行政訴訟的三級   審 應該是 審查的結果  如果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裁判不合法時  上級法院可以糾正下級法院 避免對人民做不利的判決    簡單講 越輕微的案件 能夠上訴請求救濟層級比較低 越嚴重的案件能上訴層級就比較高   詳細 翻課本看比較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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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級二審公法爭議事件民刑訴訟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