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勞工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要件
第 53 條 (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4 條 (強制退休之情形)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關鍵字:
強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勞工、
自請退休、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