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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庫藏股之收藏限制與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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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67-1(庫藏股之收藏限制)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股東會之決議: ①原則:普通決議: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②例外: A.假決議:全體股東1/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於1個月內再為相同之程序者 =視同普通決議。(公司法§175) B.特別決議《須法定or章程明定》:全體股東2/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或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2/3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3: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159:特別股之變更與其股東會 §185: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199:董事、監察人解任(監察人準用§199) §209:董事不競業義務及公司歸入權 §240:以股利發行新股 §277:變更章程 §316:公司合併、分割、或解散   ※重事會之決議: 除法定由股東會決議之外,皆由董事會決議之: ①普通決議:1/2董事出席,出席董事1/2同意。如: §156Ⅶ: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②特別決議:2/3董事出席,出席董事1/2同意。 ->特別決議事項: §156Ⅷ:公司發行新股之決議(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167-1:公司收買股份(庫藏股收藏之限制) §167-2:員工認股權憑證 §246:公司債之募集 §266:發行新股之依據及決議之方法 §282:重整聲請 §316-2:簡易合併(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合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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