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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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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憲法上職位兼任是否容許,憲法有明文禁止兼任者當然應予遵守   ,如憲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兼職限制   之情形是;此外,若兩種職務確屬不相容者亦不得兼任,迭經本院前   引釋字第二十號、第三十號、第二○七號等著有解釋。副總統得否兼   任行政院院長憲法未作任何規定,自無明文禁止可言,故本件所涉者   要在兩種職務兼任之相容性問題。按所謂不具相容性,係指憲法上職   位兼任違反憲政之基本原理或兼任有形成利益衝突之虞而言。自從一   七八七年美國聯邦憲法採嚴格之三權分立為其制憲之基本原則,以及   法國一七八九年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揭櫫:「任何社會中,未貫徹權利   保障,亦無明確之權力分立者,即無憲法。」以還,立憲民主國家,   莫不奉權力分立為圭臬,故就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是否相容,首應以有   無違反權力分立之原則為斷。 一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除非憲法設有例外之規定(例如美國副總統之兼為參議院議長、內閣制國家之議員得兼任閣員),否則即屬違憲行為。 依權力分立原則所區分之各個權力範圍(如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若因部門內之權 限,依憲法之設計,必須由兩個機關不同之構成員分別行使者,亦在不得兼任之列,例如採兩   院制之國會,其法案通過須分別經兩院議決,如由一人同時擔任兩院之議員,則與憲法將立法權分   由兩院行使之本旨不符,其兼任自亦非憲法之所許   http://mywoojda.appspot.com/j1x/j1x?id=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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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權力分立原則權力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