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大學法
大學法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但是好像學校可以自己決定2次或是1次ㄟ 2次: http://host.cc.ntu.edu.tw/sec/flow/4.pdf http://secretariat.nsysu.edu.tw/docs/meeting_rule.pdf 1次: http://www.nctu.edu.tw/school/rule/3.htm http://president.ntunhs.edu.tw/files/13-1015-1623.php?Lang=zh-tw
關鍵字:
大學法、
校務會議、
其他有關人員代表、
副校長、
十五日內、
大學組織規程、
學生代表、
學術與行政主管、
教師代表、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