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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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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應該改成「申評會」吧^^   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8 條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之規定,由各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學校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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