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不按址投遞
第163條 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地區內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二、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三、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四、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待領期限1個月 五、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或由收件人自行開箱領取。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1個月。前項第四款寄存郵件待領期限亦同。逾期未領,視為無法投遞郵件,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
關鍵字:
書面、
自行設置受信箱、
不按址投遞、
僅投遞平常郵件、
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
收件人、
書面通知當地郵局、
路線必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