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 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第 18 條 自然人、法人、非..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不受理訴願訴願不受理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