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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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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祭祀公業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 新舊判例有不同的見解,可能有人會對此感到疑惑 特此詳細說明 依照較新的判例看來 最高法院對於祭祀公業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抱持著肯定看法。 舊的判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74 年台上字第 1359 號 臺灣之祭祀公業並無當事人能力,故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 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 而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以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者, 當事人欄應表明其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以表示其非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   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97年 8 月12日經 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與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不符。   新的判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台上字第2140號 祭祀公業條例已於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 祭祀公業未依該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 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者, 依本院最新見解,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自有當事人能力。   由此看來 ,祭祀公業為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 參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45314&article_category_id=2184&article_id=7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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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祭祀公業非法人團體判例當事人能力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