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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比例原則-三道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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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之概念 比例原則作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原則,其所被期待的任務即在於:要求國家機關的權力行使,不可逾越必要的限度,並且對於所採取之手段與所欲追求的目的間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合比例性要求,質言之,手段與目的之合比例性關係(Zweck-Mittel-Relationen) 。若從此一出發點觀察比例原則的思想脈絡,實可肯定植基於憲政主義理念的國家或政治體制中,若暫且不論名詞、用詞方面的歧異,都應蘊含著此種合比例性的思想-以節制國家權力行使,維護自由權利之目的 。是故,以此為基礎,應可得出「目的與手段間」、「各種可選擇之手段間」以及「受犧牲之基本權利與欲實現的公共利益間」三組對照性要素,據以掌握、理解、並進而判斷前述之「合比例關係」是否具備。由此便發展出適當性、必要性以及狹義比例性的雛形:適當性(Geeignetheit、亦有稱Tauglichkeit)指的是一種目的與手段間的關係-某一手段是否「適於」達成某一目的;必要性(Erforderlichkeit、亦有稱Notwendigkeit)所指涉的是諸多可能達成目的之手段間,如何擇定以何種手段限制的問題;而狹義比例性(Verhältnismäßigkeit im ergeren Sinne、亦有稱Proportionalität)則是針對所欲實現之公共利益與因此被犧牲之自由權利兩者間之衡平關係 。從而,指涉上述三項子原則之完整內涵之上位概念,即一般所指稱的「廣義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 im weireen Sinne)」。亦有學者為避免「比例原則」一詞於上、下位概念重複使用而滋生混淆,亦有將其上位概念以「過度禁止」(Übermaßverbot)原則加以取代,質言之,不符比例之國家行為即為過度之國家行為 。而此一概念亦在我國行政程序法第7條中予以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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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必要性比例原則狹義比例性目的與手段間行政程序法逾越必要過度禁止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