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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羈押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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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訴法第108條規定: (108條,第一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第108條第三項)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結論: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所以於審判中,延長羈押之最長期是第一審、第二審的三次比第三審僅能一次為長,所以取第一審、第二審的計算:3+(2╳3)=9。【因為法院審級制度為三級三審制,又並非所有案都能上到第三審(通常都到第二審),所以要分別的看】。 就算到第三審,是否須羈押那已是第三審法官之職權了,(前審的作為已完成)重新起算,並不是延長羈押。 所以3+(2╳3)=9,9-4=5 其實每一審級都是分開來看,法條言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是謂各別(於第一審時或第二審時)最多可以延長三次,並不是『共』。 讀法時法律文字解釋是基本要懂的,這是文理解釋。直接法條文字並非言兩者共(加起來一起算)延長三次為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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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五日前2204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2240短噸CIF羈押FEU載貨證券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