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訴願...代訴願...訴願前置...訴願先行...
(B) 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稅處分所提出之復查:對稅法課稅處分不服時,應先申請複查,不服復查結果再提訴願,故為『訴願先行程序』 (C) 會計師法之會計師懲戒複審:依大法官釋字第295號之意旨謂:「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依會計師法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即『訴願前置原則』。 補充: 訴願先行程序,即要經過先行程序才可以再提出訴願, 比較常考的選擇有以下六項 1、海關緝私條例的47條:申請複查 2、專利法的不服專利審訂:再審查 3、集遊法的不服集會遊行申請:申複 4、兵役法的40條規定:複核 5、稅捐法的課稅處分:申請複查 6、商標法第40條商標評定:再審查 補充: 特別記法: 訴願先行~先訴願而行 VS. 訴願前置-訴訟前訴願 VS.代訴願-經聽證 轉載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w2RY.rGVHwO6oIHAgMfwfUJnzF126A--/article?mid=447
關鍵字:
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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