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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服務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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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忠實義務)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二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四條(保密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第五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十條(堅守岡位之義務)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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