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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比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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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即指採取可以達成目的之合適方法;行政行為應就無數可行處分中,選擇合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最適當之方法為之。「合適」之方法係指可以達成目的之方法。如目的達成後,處分應即停止。例如殺雞通常不足以儆猴,此時殺雞欲以儆猴,即屬不適當之手段。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指所採方法本身之不利益為最小者,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必要」之方法,係指同樣可以達成目的之多數方法中,該方法本身之不利益為最小。又稱最小損害原則,指行政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需採傷害最輕微之手段,而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例如殺雞用牛刀,則不免於造成雞隻過大之損害。 狹義的比例性原則:(衡平)指該方法之不利益,與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權衡不失合理之比例關係,故又稱相當性或均衡性原則。「合比例」之方法,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的侵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又稱合理性原則或期待可能性原則。亦即處分不得肇致與其結果顯然不成比例之不利。例如殺雞取卵、以炮擊雀、竭澤而魚,手段與目的顯失均衡。                                                 http://moex.com.tw/pdf/pa06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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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逾越必要侵害最小原則傷害合比例合理性原則均衡性必要性原則相當性輕微達成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