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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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印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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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不寫為:「第九八條」。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製作」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b b="" style="\" mso-bidi-font-weight:"="">零、萬</b>」</span></p> </td> <td> <p> <span>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0、万」。</span></p> </td> </tr> </tbody></table> </td> </tr> </tbody></table> <br> <br>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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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印信條例第九八條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