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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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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34 條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一)           最速件:一日。 (二)           速件:三日。 (三)           普通件:六日。 (四)           限期公文: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           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處理時限之計算,除以時為計算單位者,自收文之時起算外,其餘一律以收文之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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