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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印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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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印信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5 條   印信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  國璽:中華民國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外交文書;榮典之璽,蓋用於總統所發之各項褒獎書狀。 二、印及關防:印蓋用於永久性機關之公文;關防蓋用於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之公文。 三、  職章:蓋用於呈文、簽呈各種證券、報表,及其他公務文件。 四、  四、圖記:蓋用於公務業務,或各項證明文件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11&k1=%E6%99%82%E6%80%A7%E6%88%96%E7%89%B9%E6%AE%8A%E6%80%A7%E6%A9%9F%E9%97%9C%E4%B9%8B&k2=&k3=&k4=&kwid=995&cd=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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