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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種委員會之內容與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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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式委員會 委員人數 召集人 組成分子 不可缺少之比例代表 重要事項 成立之法源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       教師、家長、專家 原住民身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專款辦理原住民教育; 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1.2 原住民教育法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董事、監察委員 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政府應視需要設置行政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中心或博物館 原住民教育法 教育審議委員會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長 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     教育基本法 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13~17     學者、專家、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府主計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13~17   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預算合計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人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21.5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教師評審委員會 5~19 當然委員: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 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長期聘任得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不續聘得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審議通過 教師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15~21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專科以上學校是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該區教師鉏織或分會代表、教育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分縣、省、中央三級。 2.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3.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4.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教師法 教師會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組成,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仍由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組成。     教師法 強迫入學委員會     直轄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等單位主管、議會代表及區長組織之。直轄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1.六歲應入 國民小學之國民。 2.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教育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3.每年至少開會兩次 強迫入學條例 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     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 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國民教育法 成績考核委員會 9~17   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2.若考核為記大功或大過時,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首長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機構、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7~23 教育部長為主任委員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實務工作者 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實務工作者,合計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性別平等教育法 直轄市(縣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9~23 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實務工作者 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實務工作者,合計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5~21 校長為主任委員 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國小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法 特殊教育諮詢會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團體代表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5 2.特殊教育之實施,應從三歲開始。 3.高級中學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亦是。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業輔導會     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團體代表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性侵害防法委員會   內政部長為主任委員   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數的二分之一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   委員任期二年   專家、學者及民間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歪環境教育計劃,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高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環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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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會教育審議委員會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