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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權力之行使須注意手段與目的之合比例性 禁止過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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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多翻大法官解釋文才能了解 A 司法院釋字第545號解釋所稱之「性行為自由」(應該是554號解釋才對!!)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考選部對這題有爭議予以給分)     B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所稱之「隱私權」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C 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所稱之「大學自治」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D 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所稱之「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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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公權力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學術自由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性行為自由私法自治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