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免職處份,應許公務員提起行政救濟
應該要完整看喔 ! 大法官只是引用法條:「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然後加上會議後論述:「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最後提醒立法者:「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這樣有清楚一點嗎 ?
關鍵字:
行政救濟、
停職、
免職處分、
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