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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擬訂、訂定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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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項目 擬訂 訂定 核定 14信函、明信片、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   郵   交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   16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交通部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郵 報請交 政 17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1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6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交 48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郵件處理規則2➜4 交   政 49郵政法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條條文及現行條文第二十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條條文及現行條文第二十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政                 以上數字代表: 1:中華郵政 2:交通部 3:金管會(或央行) 4: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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