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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資已付符誌之偽造、行使偽造、重複行使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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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 37 條 郵政服務人員+輔助載運郵件者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202條或第204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 202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刑法 第 204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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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罰金30,000偽造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徒刑拘役有期徒刑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