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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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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   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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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大法官任期八年大法官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