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起訴
第二百四十四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民事起訴狀1-20;書狀連結~家事書狀【相關法規】第一項第二款~§428 【解釋/判例】30年上622*32年上5502*48年台上187*66年台上3662*75年台上1598
關鍵字: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