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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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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民事起訴狀1-20;書狀連結~家事書狀【相關法規】第一項第二款~§428 【解釋/判例】30年上622*32年上5502*48年台上187*66年台上3662*75年台上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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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