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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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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了...【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22201077     法規: 民事訴訟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第 45 條 (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依民法: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46 條 (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 有訴訟能力。 第 51 條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 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 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 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 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 墊付。   第 45 條 (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依民法: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46 條 (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 有訴訟能力。 第 51 條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 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 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 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 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 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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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特別代理人訴訟能力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二十歲得聲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法定代理人能力訴訟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