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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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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六條(再審事由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1(格式二) ;書狀連結2 【解釋/判例】釋字第177號*29年上1005*48年台抗157*57年台上1091*59年台抗387*63年台上880*71年台再210*63年台再67*65台上1276*68年台上2684*68年台再上145*71年台再上250*72年台抗479*78年台上413*80年台再130*60台再170*63年台上2313*32年上1247*66年台上1542*29年上1005 【相關規定】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499;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500;第一項~§507、§521;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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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再審未經合法代理上訴裁定偽造或變造訴訟鑑定人再審之訴判決合法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