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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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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條(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二百五十六條(訴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第二百五十七條(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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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基礎事實同一情事變更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被告同意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