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需要上課四小時的教育法規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環境教育法§19: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 相當於每學年四小時) 2.家庭教育法§1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 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7: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4.別平等教育法§17: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對象 時限 環境教育法 第19條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 需接受環境教育 一年 每年12/31以前 家庭教育法 第12條 學生 –家庭教育 家長 –親職教育 一年 每學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7條 學生需接受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一年 每學年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7條 學生需接受 性別平等課程或活動 半年 每學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家庭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環境教育法別平等教育法家庭教育課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性別平等教育親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