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需要上課四小時的教育法規
1.環境教育法§19: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 相當於每學年四小時) 2.家庭教育法§1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 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7: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4.別平等教育法§17: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對象 時限 環境教育法 第19條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 需接受環境教育 一年 每年12/31以前 家庭教育法 第12條 學生 –家庭教育 家長 –親職教育 一年 每學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7條 學生需接受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一年 每學年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7條 學生需接受 性別平等課程或活動 半年 每學期
關鍵字:
家庭教育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環境教育法、
別平等教育法、
家庭教育課程、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性別平等教育、
親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