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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組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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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何種組織有助於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提昇,例如台灣的農田水利會? (A) 志願組織 (B) 免稅組織 (C) 慈善團體 (D) 非政府組織 ~解析 : 相關名詞解釋 ( 張潤書 ) : 一、「志願組織」: 「志願組織」之「成員」為「志願投入組織」之「工作」,以「促進組織」的「管理」和「運作」。 二、「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是強調「組織成立」的「目的」在於「非創造利潤」,而是為「公共服務」之「組織」。 三、「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是強調「財源」的「獲得方式」,為「私人」或「慈善」的「捐款」。 四、「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此「名詞」常用於「開發中國家」,此種「非政府組織」( 例如 :「臺灣」的「農田水利會」) → 有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提昇」。 五、「免稅組織」: 由於「免稅組織」是以「能否享受《稅法》上」的「免稅待遇」而論。 ※ 由於《稅法》的「規定」有「不同」的「意義」,因此其「定義」 →「缺乏一致性」。 六、「獨立部門」: 「獨立部門」是扮演在「政府組織」與「民間組織」外的「第三勢力」。 ※「獨立部門」的「管理」、「運作」、「經費」→「皆不會」受到「政府」與「企業」的「干涉」。 ~詳解 : 一、 「農田水利會」簡稱「水利會」,是「台灣」源自「日治時期」的「水利組合」的「農業組織」。台灣除了各地設有區域性的「水利會」,也有全國性的「農田水利 會聯合會」。此組織依據中華民國相關的法規,主要工作是「水利事業」的「興辦」、「農業災害防治」,以及「其他農業政策」或「土地開發」等事務。 二、「農田水利會」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團體」,雖然「農田水利會」具有「公法人」的「身分」,但是「農田水利會」並不是「政府機構」也不是「單純」之「民間自治團體」。 三、 「長期」以來「農田水利會」的「公法人屬性定位」一直存在「模糊地帶」,「農田水利會」執行職務時卻無明確之授權,亦未賦予「農田水利會公法人」明確身 分,各「農田水利會」亦認為其「公權力不足」,而產生業務無法順利執行之困擾,此外,「農田水利會」雖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為「公法人」屬 性,為「推行政府所交付任務」,亦因沒有明確定位,以致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對「農田水利會」,有「課稅」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困擾」。 四、 又社會經濟的快速持續轉型,台灣由過去的農業社會轉型為工商社會,農業在整體經濟之發展上,以由主導地位沒落到弱勢產業,其景氣之低迷可想而知,因此政府 為減輕農民負擔,從民國83年度起會費由中央政府補助會員代繳 ,惟補助金額仍維持在78年度課徵會費標準,而近十多年來物價、勞力持續高漲,而「會費收入」又是「農田水利會」賴以維持營運的財源,以致部分「鄉村型農田水利會」營運入不敷出,財務體質、一蹶不振,面臨前所未有之困難,多角化的經營,無可諱言的是要尋求財源的一種途徑。 [ 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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