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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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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 )無故開拆他人郵件者 , 依下列哪一種法律處斷 ? (A)民法 (B)刑法 (C)訴願法 (D)郵政法   通訊自由         所謂通訊,係指用書函、電報、電話等工具或方法以通消息者稱之;而通訊自由(Liberty of Correspondence),則指人民有不公開通訊內容之自由,即人民有祕密通訊之權利。蓋人類關係日趨複雜,人民往往需要祕密交換意見,始能完成生活,因此各國憲法或權利宣言對於通訊自由均予明確保障,我國憲法亦於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俾資遵循。         按通訊自由揆其要義有二:其一是為人民通訊,不得無故被人扣押或隱匿,所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二為通訊內容,不得無故被人拆閱,因此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又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過通訊自由雖為現代民主國家人民之基本權利,而在憲法上明文規定予以保障,但亦有其限度。換言之,在特殊情況之下仍得依法律之規定,對於通訊自由予以適當之限制,例如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書信得加以拆閱;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檢察官為偵察犯罪亦可拆閱或扣押犯人之書信電報等等,均為限制通訊自由之著例。(李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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