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結婚之實質要件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980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一)-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二)-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83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4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四)-須無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985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五)-須非..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法學大意不得結婚年齡收養結婚結婚之實質要件重婚須非一定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