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文6類別
公文程式條例 第 2 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 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用之。 五、 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 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關鍵字:
令、
公告、
呈、
咨、
公文程式條例、
其他公文、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