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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6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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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第 2 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   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用之。 五、   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   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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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告公文程式條例其他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