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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件申請補償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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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意即掛號函件)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  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  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  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treponse-100000614130022.htm#ixzz1c2OdMs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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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價郵件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意即掛號函件)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各類掛號郵件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寄件人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