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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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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不同? 1.定義 消滅時效: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卻怠於行使權利,而加以制裁。 除斥期間是:「權利存在期間」。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歸消滅 2.適用對象 消滅時效適用請求權 除斥期間適用形成權 3.起算 消滅時效是「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除斥期間「權利發生時起算」 4. 時效中斷 消滅時效有中斷、不完成 而除斥期間沒有 5. 消滅時效是請求權行使期間經過,發生抗辯權 除斥期間是時間經過後,權利就消滅了 6. 消滅時效可主張可不主張 義務人可以拋棄時效利益(Ex.如果債務人願意還錢也可以) 除斥期間沒有拋棄時效利益的問題 7.  消滅時效法院不得依職權採用 必須義務人主動抗辯 除斥期間則是法院必須依職權採用 8. 消滅時效有統一規定最長期間15年 (民125: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126) 民127: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等,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除斥期間無統一規定,純以民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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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形成權抗辯權時效利益消滅時效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職權採用請求權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