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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類包裹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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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一、 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 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全部遺失才退郵資)代收貨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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