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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秩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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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規範的規定也就是開會應該進行之規範 第八十五條(秩序問題) 秩序問題: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是。) 秩序問題其實應該叫程序問題 因為它是跟會議進行程序順利有關的 但是因為國父翻譯成秩序問題所以就沿用至今 秩序問題=程序問題 權宜問題=權益問題 第八十四條(權宜問題)   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是。) 權宜問題應該叫做權益問題 換言之就是在開會的人它本身的權益或權利受到影響 因此就可提出權宜問題 這也是因為國父在民權初步的裡面用這個名詞 才變成權宜問題   第八十六條(處理之順序)   權宜問題之順序,最為優先,秩序問題次於權宜問題,而先於其他各種動議。     參考來源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121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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