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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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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會議規範 〔施行日期〕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民字第五0四四0號公布試行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布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三十四條 (提案)  動議以書面為之者稱提案,提案除依特別規定,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單獨提出者外,須有附署。其 附署人數如無另外規定,與附議人數同。 第三十二條 (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  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左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http://www.tcc.gov.tw/bar6/detail.asp?no=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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