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消極性VS積極性 的權利與義務
*消極性的權利:(一定不行干涉)自由權 指人民居於消極地位,要求國家不干涉就算擁有之權利(免於國家侵犯)->自由權 (人身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居住遷徒自由、意見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秘密通訊自由....) *積極性的權利:(一定有要的)平等 受益 參政 指人民居於積極地位,要求國家提供以享受個人特定利益之權利。 (1)平等權、(2)受益權、(3)參政權 *積極的義務:一定要做的 服兵役.國民教育 消極的義務:一定不行做的.不可殺人.不闖紅燈 示威→集會結社自由=不可侵犯性=消極性 如自由權 社會權→屬受益權=可向國家爭取=積極性 如:(1)平等權、(2)受益權、(3)參政權 (範例) 新加坡政府在2008年元月首次允許民眾在「演說者角落」舉行戶外示威活動。「演說者角落」採低度管理,由國家公園局負責而不再由警方核准。但此舉亦遭民眾指摘「示威場地不應只侷限於『演說者角落』,應開放公民社團在任何地點舉辦活動。」有關新加坡政府 開放「演說者角落」的作法,應是屬於人民何種權利的保障? (A)行動自由範疇 (B)新興的社會權 (C)消極性的權利 (D)生存權的範疇 答案:C
關鍵字:
*消極性的權利、
*積極性的權利、
受益權、
消極性、
消極的義務、
特定利益、
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