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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預算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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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預算未能於時限之內通過 (一)假預算:會計年度已開始,而預算尚未經立法機關省查通過,行政機關只好假定一暫行預算,於預算案通過前實行,即為假預算。 (二)實行預算:會計年度已開始,而預算仍未經立法機關省查通過,先暫時延用上年度之預算,稱之實行預算。 二、預算通過後不足 (一)經費流用: 1.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2.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人事經費。且流用範圍最高不得超過預算數之30%。 (二)動支預備金: 為預防預算執行超支現象,通常於預算科目外另設預備金,以備不時之需。我國分為: 1.第一預備金: (1)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採"分散制",於各機關預算外另設置預備金。 (2)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2.第二預備金: (1)於總預算中設定,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採"集中制"。 (2)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由行政院核准動支及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a.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原列經費不敷使用時。 b.原列計畫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c.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3.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者,不在此限。 (三)追加預算或另編特別預算 1.追加預算 (1)意義:當原有機關經費不足,而非辦理應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所能容納,得由行政院提出追加預算,為總預算規模調整。 (2)適用情形: a.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務致增加經費者 b.依法增設新機關 c.所辦事項因重爸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d.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2.特別預算 (1)意義: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又稱非常預算係獨立於總預算之外。 (2)適用情形: a.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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