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負擔行為即是債權行為,為該法律行為的目的係使相對人負擔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負擔行為具有相對性,僅在行為人與相對人間發生效力,並沒有普遍對世的效力,僅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受其拘束,例如:買賣的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互付給付的義務,買受人有給付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而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便無此義務去履行。 處分行為即是物權行為,即是該法律行為的目的係使民法上權利直接產生得、喪、變更的法律效果,處分行為具有對世效,不僅是相對人受到限制,即令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同受拘束。 兩者的區別,舉例來說: 甲以五十萬元向乙購買汽車一輛,甲就是買受人,乙就是出賣人,依買賣契約,甲負有交付五十萬元給乙的義務,乙負有交付該汽車予甲並使其取得所有權的義務,這個買賣契約目的在使雙方負擔義務,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並不受拘束,所以這個契約是負擔行為。 而在甲將五十萬元的所有權交付給乙的時候,就是對世界宣布,這五十萬元的所有權已經是乙所有,任何人都不得去侵犯,而乙將該汽車所有權交付給甲的行為,也是..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處分行為負擔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