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特技不適用!)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1年30日6個月90日9個月不定期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季節定期契約特定